阿克苏地区电视台与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6-09-12  来源: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19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秋,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电视台。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电视台台长。
原审第三人:阿克苏地区嘉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燕飞,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电视台(以下简称阿克苏电视台)、原审第三人阿克苏地区嘉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一)未能保证收视率达到或超过合同签订的水平。电视收视率是电视广告取得效益的最基础条件,也是承包人与电视台签订广告承包合同的前提,没有收视率保障的电视台是无从谈广告效益的。2013年龙鼎公司承包广告业务后,由于政治形势、稳定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再加上阿克苏电视台经营僵化、经营方式单一等种种原因,导致阿克苏地区电视台的收视率下滑。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虽未约定收视率保障条款,但在以电视为平台的广告业务中,电视经营方对收视率的保障应是必然存在的影响。阿克苏电视台未能保障对收视率的承诺,应认定其对承包方的违约行为。
(二)阿克苏电视台未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向龙鼎公司提供广告播放时间。在合同履行期内(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6日)以其他电视内容挤占龙鼎公司广告播放时间,致使龙鼎公司实际广告播放时间只占合同约定时间的20.43%,并且有双方认可的播放时间统计表为证。这一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也是造成龙鼎公司经营严重亏损的重要原因。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龙鼎公司只应按该比例向阿克苏电视台支付广告承包费。
(三)阿克苏电视台未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时间向龙鼎公司提供办公场所,造成广告客户流失,从而导致龙鼎公司损失,也是对承包方违约的表现之一。依双方约定阿克苏电视台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就将电视台原广告部用于办公的场所以租赁的方式交付给龙鼎公司。但是由于阿克苏电视台与上一家广告承包商存在纠纷,导致该承包商不愿向龙鼎公司交房,直至2013年4月龙鼎公司才进驻该办公地点。长达三个月无处办公,由于该办公地点是全阿克苏市乃至全地区广告客户共知、公认的广告业务联系点,而且这三个月正是签订广告年度合同的黄金时间,上述原因使龙鼎公司未能及时进驻该处办公导致客户流失。
(四)龙鼎公司未能足额缴纳承包费不是根本性违约,阿克苏电视台并不因此取得合同解除权。其在2014年3月16日开始停播龙鼎公司广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对龙鼎公司违约。更何况,所谓龙鼎公司“未能足额缴纳承包费”正是因为阿克苏电视台自身的违约所致。
二、违约责任认定不清。(一)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阿克苏电视台广告播放量仅占合同约定的20.43%,这是主要问题,也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原审判决只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没有抓住广告播放量是导致该合同履行的主要核心原因。(二)电视台未依照合同第十条约定按期提供办公场所,造成客户流失三分之二。这三个月正是签订广告年度合同的黄金时间。(三)电视台未依照合同第十三条第7款核减广告承包费。龙鼎公司将报告送至对方,阿克苏电视台拒绝答复采取回避方式不与龙鼎公司沟通协商,且有2013年11月1日报告为证。广告承包合同履行是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理解、沟通、协商来完成各自不同所求利益价值的,但是,本案中,阿克苏电视台缺乏这种诚信,只知道自己权利,不懂得自己义务所在。虽然合同约定核减广告承包费必须双方负责人签字,但是对方找各种理由不配合。(四)2014年3月16日开始停播龙鼎公司广告,单方解除合同问题。阿克苏电视台却冠冕堂皇以未能足额缴纳承包费为由,把责任转嫁给龙鼎公司。所以,上述四条均构成违约,承包合同存在多条霸王条款。但是双方都是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如果只认我公司违约显然显失公平。综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阿克苏电视台未提交答辩意见。
再审审查期间,龙鼎公司向我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1、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厅调取阿克苏电视台2013-2014年度,经合法审批的电视节目套数有关证据;2、向阿克苏电视台调取2011年至2013年度1-6套电视广告播出的时间总量,以及2013年广告播出时间与合同规定时间的占比数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龙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问题是阿克苏电视台是否存在违约并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阿克苏电视台是否有义务保障收视率以及是否存在此项违约事由。龙鼎公司主张其广告业务以电视为平台,电视台收视率的保障对其必然存在影响,阿克苏电视台未保障收视率构成违约。本院认为,龙鼎公司与阿克苏电视台签订的电视广告承包合同书中,并未约定阿克苏电视台负有保障收视率的义务,龙鼎公司亦承认双方所签合同中未约定收视率保障条款,故其要求阿克苏电视台承担未保障收视率的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二、关于阿克苏电视台是否未按约定提供广告播放时间的问题。龙鼎公司主张阿克苏电视台以其他电视内容挤占其广告播出时间,导致其广告播放时间只有合同约定的20.43%,并提供了《未播放广告栏目汇总表》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该《未播放广告栏目汇总表》系嘉禾公司单方自行制作,阿克苏电视台不予认可,龙鼎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广告实际播放的时间及其系阿克苏电视台违约所致。龙鼎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向我院申请调取2011年至2013年度阿克苏电视台1-6套电视广告播出的时间总量,以及2013年广告播出时间与合同规定时间的占比数据。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只有在(1)地区要求电视台停播所有广告;(2)因突发事件电视台必须停播所有广告;(3)因甲方(阿克苏电视台)主观漏播等原因导致乙方(龙鼎公司)广告不能播出,甲方不能弥补的情形下,并按照约定的具体方式(一月一结,双方签字认可方可执行),方可酌情核减广告费。现龙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符合约定核减的情形以及按照约定与阿克苏电视台按月进行结算,即便获得了其广告播出时间与合同规定时间的占比数据,亦不构成可以核减广告费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该项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批准,原审法院认定龙鼎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亦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三、关于阿克苏电视台是否按约向龙鼎公司如期提供办公场所的问题。龙鼎公司主张阿克苏电视台未按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以租赁的方式将约定的办公场所交付给龙鼎公司,造成广告客户的流失。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电视广告承包合同书第十条的约定,为便于龙鼎公司开展业务,阿克苏电视台可有偿向龙鼎公司提供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另行签订)。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阿克苏电视台与龙鼎公司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提供办公场所的时间;且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7月1日,阿克苏电视台向龙鼎公司发出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可以证明阿克苏电视台已经按照约定与龙鼎公司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故原审判决对其该项意见未予采纳,亦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四、关于在龙鼎公司未足额缴纳承包费的情形下,阿克苏电视台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电视广告承包合同书第十五条第2款的约定,龙鼎公司未足额缴纳广告承包费,除按第八条执行外,阿克苏电视台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故龙鼎公司自2013年4月起拖欠承包费并经多次催缴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情形下,阿克苏电视台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并不构成违约,故龙鼎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龙鼎公司还向我院申请调取阿克苏电视台经合法审批节目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由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关于电视台应当按照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对广播电视的管理,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阿克苏电视台相关节目是否经过行政审批并不影响本案合同效力,故龙鼎公司请求调取阿克苏电视台2013-2014年度经审批电视节目套数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龙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梅 芳
代理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亚菲
友情提示:因为每个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民事诉讼律师服务电话18101030008,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民事纠纷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ms.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阿克苏地区电视台与温宿县龙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http://www.yuanboms.com/dxal/189.html

相关文章

 
  •  高其春与王金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赵广忠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   
     
  •  赵效儒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   
     
  •  张建斌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   
     
  •  赵喜忠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   
     
  •  邓长杰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   
     
  •  赵孝岭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   
     
  •  博野县亚宁采摘园与博野县人民政府、博野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
  •   
     
  •  冉令义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   
     
  •  韩守连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