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佳艺美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紫牛置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6-09-20  来源: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佳艺美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子军,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紫牛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川,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佳艺美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艺美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紫牛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牛置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艺美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中关于虽然紫牛置地公司取得消防合格证的时间迟于合同约定时间,属于违约,但消防合格证的迟延取得并不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佳艺美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预交租金并擅自拆除防火墙,消防验收合格后也未及时进行装修并营业,消极的将案涉房屋长期闲置,才是导致双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的认定,与双方诉讼状态的事实不符。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佳艺美庭公司于2011年9月1日进场装修,紫牛置地公司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10月15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自取得上述消防合格证之日起计算14个月免租期,免租期内佳艺美庭公司每月预付20万元租金待计租期开始后逐月冲抵租金。同时约定,如因租赁房屋的产权、房屋用途、消防验收、虚假附件等问题导致无法经营的,佳艺美庭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佳艺美庭公司计划于2011年10月15日前取得紫牛置地公司交付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后,立即进行装修工程消防二次审批并随后进行规模施工,确保在2012年春节前试营业,以达到早于当地其他拟建同类商场开业、从而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目的。因紫牛置地公司迟迟不能交付消防验收合格证,佳艺美庭公司已于2012年6月13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紫牛置地公司赔偿损失。3.在佳艺美庭公司、紫牛置地公司分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状态下,合同解除与否、继续履行与否,均需得到司法最终裁决。在双方诉争未解决之前,佳艺美庭公司已没有预交租金、进行装修并营业等继续履行合同的任何条件和可能。(二)二审判决既已认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应在判项中列明。在认定合同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再依照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的角度评判当事人存在何种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显为错误。且本案与佳艺美庭提起诉讼的另案未合并审理、综合评判,也是导致本案不能全面、合法裁判的原因之一。(三)二审判决判令佳艺美庭公司承担裙房外墙整改损失没有根据。1.裙房外墙整改是在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基于佳艺美庭公司为承租案涉房屋使用的目的,根据佳艺美庭公司的要求并在紫牛置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该项费用是紫牛置地公司对外出租房屋的必要支出,应由其承担。2.紫牛置地公司延迟8个月不能交付消防验收合格证,导致佳艺美庭公司错失商场布局、经营和市场占有机会,佳艺美庭公司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裙房外墙整改费用应由紫牛置地公司自行承担。(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佳艺美庭公司均不负责对房屋恢复状态。二审判决佳艺美庭公司承担消防设备损失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佳艺美庭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二审判决认定由佳艺美庭公司承担消防设施设备损失150596.05元,裙房外墙整改损失632081.52元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分别于2012年提起诉讼,均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案原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二审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已由双方合意解除,并无不当。合同解除不妨碍违约责任的承担,亦不因合同解除而使已发生的违约事实归于消灭。本案中,紫牛置地公司虽未依约在2011年10月15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但紫牛置地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将房屋交付给佳艺美庭公司装修,防火墙系佳艺美庭公司擅自拆除。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显示,验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于案涉房屋无防火墙分隔,可知佳艺美庭公司亦存在违约情形。佳艺美庭公司申请再审以其已经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为由,否定其存在违约情形,理由不能成立。佳艺美庭公司擅自拆除防火墙,给紫牛置地公司造成损失,二审判决依据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双方无争议的消防工程整改造价判令佳艺美庭公司承担消防设施设备损失150596.05元,并无不当。
佳艺美庭公司擅自拆除防火墙,致消防验收一再不合格。其在验收整改期间,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嗣后在案涉房屋消防验收复验合格后,亦未及时装修营业,消极将案涉房屋长期闲置,过错明显。裙房外墙整改系应佳艺美庭公司要求进行,现合同已经解除,紫牛置地公司为恢复通用状态进行整改,二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违约责任大小,在未支持紫牛置地公司赔偿房屋租金损失主张的同时,判令佳艺美庭公司对902973.60元裙房外墙整改全部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已属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综合平衡,系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佳艺美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佳艺美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清林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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