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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解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离婚的法定条件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即调解无效。
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的法定要件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就成了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关键所在,同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也就成了离婚案件的难题。因此法院在通常情况下,对第一次起诉离婚常常判决不准离婚,少数案件第二次起诉,法院也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只要一方坚决起诉离婚的,法院最终还是要判决准予离婚的,否则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针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做出了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了综合分析。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等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的婚姻、买卖的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养、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外遇,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有和好的可能有着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为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对以上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法院才能准确及时审理离婚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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