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时间:2019-05-14  来源:  作者:admin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

一、当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1、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2、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终止的赔偿金。

3、 职工因工受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伤残补助金。

4、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金。

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6、 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

7、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要求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8、办理退休手续。

 

二、 当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1、办理工作、物品等的交接手续。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 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有保密协议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应当保守秘密。

3、 竞业限制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的,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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