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时间:2018-11-08  来源:  作者:admin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其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年限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算。若用人单位错误判断劳动者的法定年龄,则将产生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失。因此本律师希望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厘清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判断标准,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内容虽看似清晰明了,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首先,劳动者年龄依据什么进行判断?实务中,常有劳动者出现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或档案信息不一致情形。若出现该等情形,应当以劳动者的身份证信息为准?还是以户口本或档案信息为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样一来,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判断就清晰明了了。按照该劳动者的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即可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主张其档案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时,则用人单位以其档案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即可。

  其次,女性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涉及对身份的认定,如何判断女性劳动者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有些企业以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作为退休年龄的依据。但是,一般情况下,企业无权直接调取劳动者的人事档案进行核查,因此以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内容判断女性劳动者的身份,似乎有些勉强。而有些企业以社保局系统上录入的信息作为判断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的依据。但是社保局系统上录入的信息通常与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因此,若以社保局系统上录入的信息作为判断标准,难免出现偏差。为了解决女性劳动者身份判断标准的问题,劳动部曾颁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但该通知对于女干部和女工人身份究竟如何区分,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又下发《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即,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该规定似乎规定的很明确,若女性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干部,如主任、课长、部长、经理等管理职位的,则该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若女性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工人的,则该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但是此处仍有问题待解决,那就是如何理解干部岗位和工人岗位?主任、课长、部长、经理岗位理解为干部岗位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办公室的普通职员应当认定为工人岗位还是管理岗位?若认定为工人岗位,办公室的职员显然不从事一线生产工作,算不得工人;若认定为管理岗位,则其只是普通员工,并非管理人员,认定其为干部岗位似乎也不十分妥当。对于这些问题,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予以明确。

  为了避免出现判断错误,建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年满50周岁,社保不再受理公司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时,公司可与该员工协商,将原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并承诺劳动报酬维持不变。这样一来,若公司后续希望解除或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务关系时,只需向其发放解除劳务关系通知书即可。由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不会产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说。若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协商,将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的,建议用人单位慎重处理,继续与该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直至其年满55周岁为宜,以避免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而产生的双倍赔偿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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