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时间:1992-05-05  来源:  作者:admin
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家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不许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第四条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丧偶妇女再行婚嫁,任何人都不得阻挠。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理属于其本人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鼓励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结婚、离婚、复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礼仪从简。 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传统的嫁娶仪式,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本补充规定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补充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未作变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施行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婚姻案件和纠纷所作的处理,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县内的彝族、其他少数民族以及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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