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09-09-22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02-10
  【生效日期】2009-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友情提示:因为每个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民事诉讼律师服务电话18101030008,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民事纠纷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ms.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http://www.yuanboms.com/flfg/255.html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
  •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
  •   
     
  •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1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
  •   
     
  •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