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这10大亮点与你我相关|专家解读离民法典还有多远

时间:2016-07-07  来源:  作者:admin
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亮点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的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2
 
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3
 
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4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此次修改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单位,增加了有关组织。
  当时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很多单位既承担经济职能又承担社会职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这些类型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而且,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同时,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例如慈善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力来从事监护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将法律许可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中。
亮点5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解读: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督制度。近些年,屡屡出现监护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现象,比如父母遗弃儿童、对儿童进行家暴等,通过列举的方式,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6
 
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草案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亮点7
 
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数据信息。
 
  解读:我们一直在呼吁,民法典的编纂要反映21世纪网络时代的特点。为了进一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草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并明确将数据信息列入其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反映了互联网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草案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将会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亮点8
 
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
  在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解读:现在,生态环境更加被重视,也是21世纪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民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功能。草案增加了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从而承担起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
亮点9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在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例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经常因为来不及请求、忘记或者举不出证据,导致一些贷款不能及时收回,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亮点10
 
 
 
专家
谈法
分两步走民法典编纂进程提速
  民法总则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也意味着,分为“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成果初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民法典的“两步走”编纂工作中,民法总则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
 
  “编纂民法典,就是要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的整合,来消除现有立法中的内在矛盾,进一步将人们的权利落到实处。”孙宪忠说。
 
  “民法典制定的意义,除了私法的体系化之外,还在于要用一部进步的、完善的、科学的,充分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的民法典,作为全民族的教科书。我们唯有制定一部进步的、科学的、完备的民法典,才能够最终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对记者指出。
 
 
 
为民事行为确立标准
  编纂民法典——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作出了这样的表示。
 
  尽管只有短短的5个字,但却引起人们空前的关注。
 
  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立法工作,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涉及到民众生活,还关系到依法治国。作为编纂工作的第一步,民法总则备受关注。
 
  “我们出行乘坐交通工具,就跟公交公司、航空公司等发生了运输合同方面的关系。我们在饭店吃饭,既是一种消费关系又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草案将过去的两年改为三年……虽然看起来很抽象,但民法总则的规定都能在生活中得以体现。”孙宪忠对《法制日报》记者指出。
 
  与人们关系密切的民法总则,可以使民法典成为一个整体,使民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等司法技术,与社会生活保持一致。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
 
  “在民法总则基础上建立起的民法典,可以将现行民法制度整合成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孙宪忠说。
 
  在梁慧星看来,民法典并不仅仅是一部法律,还肩负着真正实现法治和实现民族振兴的重任。
 
  “民法典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事法律中,民法典是绕不过去的。”梁慧星指出。
 
民法通则已被“掏空”
  民法典的编纂,可谓是几经曲折。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尤其是第三次,当时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民法典征求意见方案。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不定,民法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亦无法确定,导致民法典编纂搁浅。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但由于民法典所涉内容繁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再度搁置。
 
  在孙宪忠看来,对我国民法立法工作贡献最大的当属第三次。在那一段历史期间,立法机关经过与学术界多次讨论形成了民法典征求意见稿,并将其中争议不太大的部分,单独制定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单行法,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又根据这些法律制定了一些民事法律、法规和办法。
 
  “当时,虽然对于国计民生意义极为重要的物权法未能制定,但这些颁布了的民事单行法也大体形成了民事法律体系,一直保留至今。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民法总则功能的民法通则,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对改革开放给予了足够的保护和指引。”孙宪忠说。
 
  但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基本民事关系所作的概括性的规定,民法通则毕竟不是一部总则。其中关于总则的内容较为简略,许多内容仍然欠缺。时至今日,民法通则整体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条文或失效,或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继续保留该法已经不符合法治精神。
 
  孙宪忠向记者列出了这样一组数据:在民法通则全部156个条文中,真正具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价值的条文约140多个,而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都已经有新法替代。
 
  孙宪忠认为,部分条文被新法所替代,原来的框架还在,但是其中的内涵已经基本改变,民法通则已经被“掏空”,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民法总则,开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条件具备
  王利明指出,之前几次民法起草失败,最根本的还是经济方面的原因,根源在于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没有民法典方面的需求。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要一部系统完善的民法典。与此同时,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学者的理论研究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孙宪忠看来,从2002年至今停滞了14年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迎来了最好的时机。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一个蓬勃生动的民法社会,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作为规范现实生活中人与人行为的基本法律,通过民法典来改造和推进改革开放其实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改革开放已经取得的成绩也需要民法典予以固定。”孙宪忠说。
 
  “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定。在法学的理论方面,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的进展,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发展的潮流、发展趋势大体上能够把握,而且,法学教育的发展已经培养了一批人才。在实务方面,法院民事裁判实务也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梁慧星同样认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条件已经具备。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写入了《决定》中。2015年,在对这一立法任务进行具体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总责,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5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编制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意义重大的民法典,势必要在编纂前完成整个思路上的统一。
 
  “在内容上,涉及到债权、物权、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就是整合现有法律,进而形成内部协调有序和逻辑科学的统一整体;在使用功能上,让老百姓有法可依;在法院实务方面,为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参与到编纂过程的专家告诉记者。
 
  据了解,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还专门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在一年时间内通过广泛调研、举行研讨会等方式来听取多方意见,形成了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编纂工作是分“两步走”,但各分篇的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只是要分开进行审议。等到都通过之后,再进行整合。
 
编纂坚持以问题导向
  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为了实现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有几条原则贯穿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始终: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编纂民法典,就是要解决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老百姓之间的纠纷,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还是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都面临“怎么办”的问题,什么样的规则最为合理。
 
  注重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民法典的编纂,必须兼顾法律本身的逻辑和规律,在将所有的民事法律串联起来的过程中,既要协调好总则和分则之间的关系,又要协调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逻辑缜密的有机统一整体。
 
  注意立法历史的延续性。以民法通则和现行民事单行法为基础设计民法典结构,尤其是对民法通则的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有用的继承,不需要的舍弃。
 
  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立足本国国情。在材料来源上,注意对《立陶宛新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经验的吸收,取其精华,以期反映世界民法发展的最新趋势和潮流。同时,立足于自身国情,将我国一些有价值的观念在民法典予以体现。
 
  “实现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就是要建立一个总的一般性规则,无论是法官和律师这些专业人士的采用,还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的运用,都有赖于规则的制定。”孙宪忠说。
 
  “例如,我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会考虑对方的身份在法律上是否合格、对方是否有独立判断能力、对方如果欺骗我怎么办等等,这每个环节都能够在法律中有所体现。民法总则看起来抽象,但其中的条文都能在生活中得以应用。”孙宪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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